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海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531414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56號 |
案號 | (2016)遼0103執(zhí)14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胡海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0元; 二、被告胡海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起至本判決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遼寧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 四、被告遼寧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起至本判決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被告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1,750,000元; 六、被告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楊露借款本金人民幣1,7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起至本判決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七、被告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一、二、三、四項承擔連帶責任; 八、被告胡海鵬對上述第五項中人民幣5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九、駁回原告楊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人民幣37,600元,退還原告人民幣8,000元,余款人民幣2,9600由被告胡海鵬負擔人民幣8,400元,被告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8,000元,被告遼寧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20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胡海鵬及被告沈陽銀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各負擔人民幣1,700元,被告遼寧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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