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鎮(zhèn)徒住建罰字[2019]第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處工程合同價款1%的罰款,計145747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26 |
決定機關 | 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住建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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