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東大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966567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09執(zhí)6768號 |
案號 | (2019)蘇0509執(zhí)恢1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俞伯金同意歸還原告丁娟芳借款本金7785000元,并支付利息311400元及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計算所對應的利息。于2016年11月21日歸還本金188600元、利息3114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歸還本金4596400元及相應的利息。余款3000000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分別于2017年1月15日前、2017年3月30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各歸還本金10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至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戶名: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賬號:0******0001793)。 二、被告杭州東大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王金龍、杭州勵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俞伯金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若四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額履行,則原告丁娟芳可就未到期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請法院執(zhí)行。 四、本案糾紛就此了結,原、被告雙方就本案所涉糾紛再無任何糾葛。 五、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37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9373元,由原告丁娟芳負擔19686.5元,由被告俞伯金、杭州東大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王金龍、杭州勵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9686.5元,被告負擔部分于2016年12月15日前直接給付原告丁娟芳,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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