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惠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惠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45380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08號 |
案號 | (2016)皖1324執(zhí)8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惠豐鋼結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泗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項2055328.46元及違約金、資金占用費(違約金及資金占用費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以2055328.46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17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惠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安徽惠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陸滿泉、汪利萍、王惠文、凌曉云、章自發(fā)、石月明、周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60元,保全費2020元合計31380元由被告安徽惠豐鋼結構有限公司、浙江惠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安徽惠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陸滿泉、汪利萍、王惠文、凌曉云、章自發(fā)、石月明、周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