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9]5501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梅苑賓館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28日晚,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莫干山路511號的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梅苑賓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梅苑賓館保安員方某某于2014年11月份入職從事保安工作,未持保安員證上崗,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梅苑賓館未按規(guī)定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方某某擔任保安員,已構成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的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7日內改正,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05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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