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吳執(zhí)(一)罰決字〔2018〕第86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湖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未采取對施工工地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于2018年5月29日在湖州市埭溪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美妝小鎮(zhèn)科創(chuàng)中心項目工地內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措施防塵降塵,致使揚塵污染,于2018年5月29日10時20分被本局查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施工單位未采取對施工工地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在施工單位未對施工工地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行為。鑒于案發(fā)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按本局要求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6-19 |
決定機關 | 區(qū)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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