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烏天綜罰決【2021】第P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zhí)法試行辦法》第四十一條“建設(shè)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7 |
決定機關(guān) |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城市管理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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