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市監(jiān)罰字〔2019〕4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食品 |
行政處罰內容 | 建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8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8 |
決定機關 | 東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蔣金龍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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