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華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963643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0286號 |
案號 | (2016)京0102執(zhí)27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三百萬元,以及截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的逾期利息一萬七千九百二十元;二、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罰息以及復利(以實際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三、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已支出的案件律師代理費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元七角一分;四、被告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被告葉小軍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被告葉小軍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追償;五、被告葉小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十五萬元。如果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葉小軍、被告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被告葉小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案件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為準),由被告臺州市眾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臺州市首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被告葉小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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