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以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8****202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民終142號 |
案號 | (2019)津02執(zhí)7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天津應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應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友騰有限公司貨款66567850.21元及利息(以66567850.21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計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二、天津應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白樓市場經營投資有限公司對天津應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應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給付事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三、天津應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白樓市場經營投資有限公司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天津應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應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4639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應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應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應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白樓市場經營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友騰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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