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遼銀監(jiān)罰決〔2016〕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嚴重違反審慎經(jīng)營規(guī)則,以流動資金貸款回流充當銀承保證金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處人民幣二十萬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5-12 |
決定機關(guān) | 遼寧銀監(jiān)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曉春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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