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東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219016-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214民初2117號 |
案號 | (2017)蘇0214執(zhí)15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雙方一致確認大周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之前向三房巷公司歸還出資款2000萬元及利息(以2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從2012年12月25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師費50萬元。 二、和康公司在其持有大周公司50%的股權價值內對大周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及應負擔的本案訴訟費用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鷵X熑巍? 三、雙方當事人就本案無其他糾葛。 四、案件受理費194300元,減半收取97150元(此款已由三房巷公司預交),由大周公司、和康公司承擔,三房巷公司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不要求法院退還,由大周公司、和康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之前向三房巷公司支付。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在本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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