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376****607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0106民初1022號 |
案號 | (2019)津0106執(zhí)16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尚欠借款本金26419500元,并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照編號12010120180000543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照編號12010120180000543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罰息和復利;二、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保全費5000元;三、如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第一、二項給付義務,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可以與郝秀英協(xié)議以郝秀英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和平區(qū)財富大廈底商102躍、B-201號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并對所得的價款在35910000元范圍內對本案所涉?zhèn)鶛鄶殿~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郝秀英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四、如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第一、二項給付義務,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可以與郝秀英協(xié)議以郝秀英提供的抵押物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路33號9層東塔9層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并對所得的價款在45360000元范圍內對本案所涉?zhèn)鶛鄶殿~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郝秀英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五、宋涌對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4448元,減半收取87224元,由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郝秀英、宋涌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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