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鑫港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993430-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馬民一初字第00083號 |
案號 | (2021)皖05執(zhí)1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鑫港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分行借款4000萬元;二、被告安徽鑫港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分行借款利息3892086.38元(計算至2015年4月7日,之后按年利率10.8%計算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5三、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分行就上述債權對被告魯寧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吉晟別墅30號樓-1至3層08號、魯皓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吉晟別墅30號樓-1至3層30-09號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魯寧、杜靈、魯皓、馬鞍山市鑫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綠洲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鑫港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分行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件受理費265760元,由被告安徽鑫港爐料股份有限公司、魯寧、杜靈、魯皓、馬鞍山市鑫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綠洲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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