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經(jīng)開公(城南)行罰決字[2019]5054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guān)信息,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guān)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9月26日嘉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焦宏浩(231121********1012.19905737104)建立勞務關(guān)系,焦宏浩(231121********1012,19905737104)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入職工作。但你作為嘉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始終未將焦宏浩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guān),后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責令嘉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嘉興市交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04 |
決定機關(guān) | 嘉興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國際商務區(qū))分局城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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