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曙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11-00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0年3月24日19時54分,當事人寧波市海曙高橋振海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寧波市海曙區(qū)高橋鎮(zhèn)江南村該公司場站內的禁火區(qū)圍墻與大門之間的場所中儲存有38瓶15公斤液化石油氣氣瓶,其中33瓶液化石油氣氣瓶是滿瓶,5個是空瓶。經核實,儲存上述液化氣瓶的區(qū)域為該公司場站內日常辦公及經營區(qū)域,非禁火區(qū),且夜間露天擺放,不具備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滿瓶的安全條件。當事人寧波市海曙豐光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屬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行為。依據(jù)《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3975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3 |
決定機關 | 海曙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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