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三明寶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柯興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335140-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沙民初字第231號 |
案號 | (2015)沙執(zhí)字第014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沙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沙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柯興榮、施發(fā)術尚欠原告蔡文彬借款本金人民幣62萬元,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二、被告柯興榮、施發(fā)術尚欠原告蔡文彬借款利息人民幣27550元(計至2014年10月31日止),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三、被告柯興榮、施發(fā)術自2014年11月1日至實際還款日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不超過月利率2%)向原告蔡文彬支付第一項判決確定借款的利息。四、被告柯興榮、施發(fā)術應支付原告蔡文彬因本案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萬元,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五、被告福建省三明寶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施珊珊、曾育武對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其中35萬元借款本金及產生的利息(按第三項判決確定的時限、標準計算)以及第四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七、駁回原告蔡文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663元,訴訟保全費4470元,由五個被告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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