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義天磊金屬制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長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9609962-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江寧商初字第00719號 |
案號 | (2016)蘇0115執(zhí)55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武義天磊金屬制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金寶紙箱有限公司貨款315231.2元及預期利息(以177775.5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6日起,以137455.7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26日起,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南京金寶紙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武義天磊金屬制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6383元,財產保全費2198元,公告費560元,合計9141元,由被告武義天磊金屬制日用品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金寶紙箱有限公司墊付,被告武義天磊金屬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應一并加付該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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