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天秦工商處字[201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2)項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zé)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09 |
決定機關(guān) |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楊麗霞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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