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元豐船舶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66****085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293民初951號 |
案號 | (2021)遼0293執(zhí)恢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大連鴻富食品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連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2,196,056元及截至2019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103,133.6元、留購價款1,000元,合計2,300,189.6元,及2019年3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196,056元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6%的1.3倍計算);二、被告大連鴻富食品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連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未到期全部租金5,85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851,20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3月11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1.3倍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原告大連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被告姜勇、張楠名下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燕南園16號1層1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號:201805005078)的抵押財產價值范圍內,對第一、二項判項范圍內的債務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祝忠海、周麗云、大連元豐船舶技術有限公司、姜勇、姜勇、張楠在本判決第一、二項給付款項的范圍內向原告大連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五、駁回原告大連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51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200元,合計80,016元,由被告被告大連鴻富食品有限公司、祝忠海、周麗云、大連元豐船舶技術有限公司、姜勇、姜勇、張楠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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