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百納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353008-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214民初3711號 |
案號 | (2017)蘇0214執(zhí)23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百納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梁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共同歸還無錫洪輝化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萬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隨本結清。 二、無錫百納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梁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共同支付無錫洪輝化纖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0000元。 三、駁回無錫洪輝化纖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10元、減半收取6955元(已由洪輝公司預交),由洪輝公司負擔683元,百納公司、梁升負擔6272元(洪輝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由百納公司、梁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百納公司、梁升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洪輝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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