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西林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1060072****89X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16民初141號 |
案號 | (2021)津0116執(zhí)22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西林鳳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民神鷹三號(天津)航空租賃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857170.48元、關稅132,372.05元、增值稅761432.16元,并分別自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6日起以當期租金976195.08元、增值稅126905.36元及關稅22062元之和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標準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被告韓方根和四川名帝馬車業(yè)有限公司均在17.05%范圍內(nèi)、四川西林車業(yè)有限公司在14.73%范圍內(nèi)、四川西林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在12.79%范圍內(nèi)對被告四川西林鳳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林孝波、肖菲、德陽西林伯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廣漢百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四川西林鳳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代償后,有權就已承擔部分向被告四川西林鳳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中民神鷹三號(天津)航空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83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均已經(jīng)預交),由原告負擔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負擔30832元。各被告負擔部分與上述欠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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