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1399571-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0504執(zhí)1336號 |
案號 | (2021)皖0504執(zhí)恢1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易彥宏借款本金3375000元及利息316737元。(計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以實際欠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易彥宏支付600000元(包含316737元的利息和283263元的本金);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欠款600000元;從2018年8月開始,每月30日前,被告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向原告易彥宏支付700000元,直至所有欠款(訴訟費17500元,保全費5000元于最后一期付清)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如有任一一期如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原告易彥宏有權(quán)要求就未予支付的欠款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有權(quán)要求被告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未予支付的欠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7500元,保全費5000元,由驚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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