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0075****939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1182民初3611號 |
案號 | (2019)蘇1182執(zhí)21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大宏機電(昆山)有限公司貨款1054334.4元,并承擔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駁回原告大宏機電(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99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99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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