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0075****939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寧0181民初2997號 |
案號 | (2019)寧0181執(zhí)3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靈武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靈武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寧夏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簽訂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 二、被告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退還貨款1179200元; 三、被告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開具502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四、駁回原告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90元,減半收取8845元,由被告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283元,原告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15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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