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真牛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50010735****879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881民初1509號 |
案號 | (2020)皖1881執(zhí)21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寧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張麗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蕪-6-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42819.27元、滯納金(其中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5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7月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7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8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10月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10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12月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19年12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20年1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20年3月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20年3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20年5月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滯納金自2020年5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張麗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蕪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23056.53元、滯納金(自2020年6月12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7-三、被告張麗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蕪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律師費(fèi)3000元。四、被告重慶真牛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對被告張麗麗所負(fù)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wù)向原告蕪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dān)連帶給付責(zé)任。五、駁回原告蕪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fèi)1675元,減半收取837.5元,保全費(fèi)5000元,合計1657.5元,由原告蕪湖亞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57.5元,被告張麗麗、重慶真牛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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