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靈市監(jiān)罰字〔2021〕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叁仟零貳拾肆元陸角叁分(¥3024.63);2.處貨值金額肆萬零肆佰柒拾陸元(¥40476.00)的七倍即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整(¥283332.00)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貳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陸角叁分(¥286356.63)。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6 |
決定機關(guān) | 靈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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