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金科耀桓(深圳)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MA****490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5403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36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合作定金人民幣1,0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一年以內(nèi))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150,000元。 (三)第二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二)裁決項所確定的第一被申請人應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27,432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127,432元,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27,432元。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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