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陽潤地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50005****778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豫1502民初3232號 |
案號 | (2020)豫1502執(zhí)39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戴強與被告潤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簽訂的《市政道路工程協議書》。 二、被告信陽潤地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戴強退還保證金150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損失標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5月29日起計算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 三、被告葉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戴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300元,減半收取91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信陽潤地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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