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常松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0473****987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412民初1600號 |
案號 | (2019)蘇0412執(zhí)44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常松金屬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銀行承兌匯票墊付款本金計29548331.08元,并承擔墊付款本金計11818331.08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的罰息,銀行承兌匯票墊付款本金計17730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罰息。二、被告江蘇常松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鋼板有限公司、楊建如、唐銀妹、楊建強、潘惠玉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江蘇常松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鋼板有限公司、楊建如、唐銀妹、楊建強、潘惠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常州常松金屬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追償;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1800元,由被告常州常松金屬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蘇常松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鋼板有限公司、楊建如、唐銀妹、楊建強、潘惠玉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貴院預交上訴案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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