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烏林草罰決字[2021]第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使用草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退還非法使用草原植被19.11畝;2、限期六個月內(nèi)恢復草原植被;3、并處罰款:19.11畝×136元/畝×10倍=25989.6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15 |
決定機關(guān) | 烏魯木齊市林業(yè)和草原局(烏魯木齊市園林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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