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慶勤華瑞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060457****577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黑0103民初11210號 |
案號 | (2021)黑0103執(zhí)129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國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7048339.87元;二、被告玉國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擔保費(以6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自2019年4月28日計算至年2019年7月25日止);三、被告王國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以7048339,87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7月25日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四、王英俊、侯振弟、王占領、王晶、綏化勤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易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勤華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大慶勤華瑞嘉汽車銷售服務險公司、大厭勤華瑞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眾瑞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勤華福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第一、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王國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20 030.20元;六、被告伊素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訴前保全擔保費73 343.39競;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利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相關費用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案件受理費6314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國杰、王英俊、侯振弟、王占領、王晶、綏化勤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易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勤華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大慶勤華瑞嘉汽車銷售服務險公司、大慶勤華瑞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眾瑞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慶勤華福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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