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國有機綠色食品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13583-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京0102民初12974號 |
案號 | (2019)京0102執(zhí)70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國有機綠色食品實業(yè)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4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償還剩余貸款本金4000000元,并清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李振華、被告段雪巖對被告中國有機綠色食品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李振華、被告段雪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后,有權在清償范圍內向被告中國有機綠色食品實業(yè)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四、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16938元,由被告中國有機綠色食品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李振華、被告段雪巖共同負擔(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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