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麗蓮公(萬)行罰決字[2020]004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麗水市超級鄰居商貿(mào)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6月20日,麗水市超級鄰居商貿(mào)有限公司聘用遂昌縣員工傅某。后麗水市超級鄰居商貿(mào)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公安機關報送相關信息,且未告知該員工主動向公安機關申報。2020年4月3日被萬象派出所民警查獲。本局在辦案過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詢問查證、處罰前告知、審核審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認為:麗水市超級鄰居商貿(mào)有限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沒有在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且未告知該員工主動向公安機關申報的行為侵犯了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秩序,構成了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責令三日內(nèi)改正,并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蓮都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03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萬象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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