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山河星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579****856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508民初7643號 |
案號 | (2019)蘇0508執(zhí)28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武文平、顧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波借款570萬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20萬元和律師費12萬元。二、被告蘇州市誠強橡膠有限公司、路伯潤滑油(蘇州)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8615732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94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6540元,由被告武文平、顧俊、被告蘇州市誠強橡膠有限公司、路伯潤滑油(蘇州)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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