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恒德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60****040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晉0106民初5785號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43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太原易好大藥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貸款本金本金9997698.93元及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399178.47元,罰息3143202.548元,復利692694.452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貸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63833‰,罰息利率在約定月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算的利息、罰息(含復利); 二、被告太原易好大藥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師費12000元; 三、被告吳躍輝、馬素梅、山西恒德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太原易好大藥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36元,由各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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