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公(玉)行罰決字[2019]5226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王某某是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員工,于2019年5月17日入職后,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公安機關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2019年6月4日14時許,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我公安機關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為郭芳芳。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內(nèi)改正、給予杭州歡庭青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6-0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玉泉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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