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76219127X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京0114民初8561號 |
案號 | (2019)京0114執(zhí)36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北京東方廣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萬元; 二、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東方廣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間的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9日計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1900萬元為基數,以年利率12%自2015年7月9日計算至2015年10月8日); 三、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東方廣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還款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以45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至2016年4月29日;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2016年12月30日;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至2017年3月3日;以95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9日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計算); 四、被告孫玉靜、鄧澤林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向原告北京東方廣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了清償責任后向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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