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0068****235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684民初3415號 |
案號 | (2021)蘇0684執(zhí)8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涌鈞、江明云于2020年7月25日之前償還原告陸秦健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從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人民幣204萬元。二、如被告吳涌鈞、江明云未按照上述計劃還款,則原告陸秦健有權就被告涌鑫文旅集團有限公司(原涌鑫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設定抵押的南通市工農南路88號海外聯(lián)誼大廈22層、23層房屋進行變價處置,變價所得款項優(yōu)先償付上述債務。在變價款向原告陸秦健支付前原告就上述債務本金部分繼續(xù)按月利率2%計息。如上述抵押物變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項約定所涉?zhèn)鶆?,不足部分由被告涌鑫文旅集團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涌鑫汽車集團有限公司3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需就該部分債務按照月利率1.8%計算的利息承擔清償責任。三、關于本案原告陸秦健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吳涌鈞、江明云一次性補償原告陸秦健人民幣50萬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陸秦健自行承擔。四、原告陸秦健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900元(減半收取),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75900元,由被告吳涌鈞、江明云負擔。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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