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金海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762151-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桂0202民初1724號 |
案號 | (2020)桂0202執(zhí)8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順中投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罰息1955100元; 二、被告國順中投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71653元; 三、被告廣西金海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符如林、鄭妙娟、符如發(fā)、郭偉、楊健春、符小鳳對被告國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廣西金海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符如林、鄭妙娟、符如發(fā)、郭偉、楊健春、符小鳳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國順中投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2763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263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國順中投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金海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符如林、鄭妙娟、符如發(fā)、郭偉、楊健春、符小鳳共同負擔26505元,由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134元;公告費1000元(原告已預交,含追加被告的公告費350元),由被告國順中投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金海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鄭妙娟、郭偉、楊健春、符小鳳共同負擔;鑒定費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預交),由被告符如林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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