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富康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087972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03民初143號 |
案號 | (2019)津0103執(zhí)25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富康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返還原告天津中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富康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返還原告天津中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富康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還原告天津中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50000元,并給付補償金1003200元。 四、被告天津市坤鵬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被告鄭友誼對被告天津市富康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天津中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調解書中的一、二、三項全部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如三被告未按本調解書按時足額支付任意一筆款項,三被告構成違約應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本調解書項下尚欠原告的全部款項。同時被告應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實際向原告支付完畢項下所有款項之日止,以未付款項總額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二倍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六、其他無糾葛。 訴訟費32000元減半收取16000元,公告費56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自愿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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