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奉公(消)行罰決字〔2019〕003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寧波市奉化區(qū)錦屏街道陽光茗都11幢1-3層,法定代表人:蔡無痕)消防控制室人員未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奉化區(qū)大隊 2019年2月1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2-11 |
決定機關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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