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良奇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2875****713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828民初1506號 |
案號 | (2021)皖0828執(zhí)7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岳西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岳西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良奇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岳西縣立信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16萬元及違約金、代償資金占用費(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良奇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則原告岳西縣立信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就其提供的抵押財產(具體見抵押登記證書)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安慶市海華投資有限公司、安徽海鳴工貿有限公司、安徽天水茶葉有限公司、秦名祥、王莉莉、方原、班代好對上述第一項債務經上述第二項受償后仍有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中,海鳴公司在本金300萬元限額內、天水公司在本金100萬元限額內承擔責任)。8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41658元,由被告良奇公司、海華公司、海鳴公司、天水公司、秦名祥、王莉莉、方原、班代好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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