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550381-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黑0103民初9197號 |
案號 | (2018)黑0103執(zhí)17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哈爾濱興文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翻譯服務費112464.80元; 二、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起,以112464.80元翻譯服務費為基數,按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向原告哈爾濱興文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112464.80元翻譯服務費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9元,由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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