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小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9****682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湛仲字第1671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8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湛江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之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限被申請人深圳市小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申請人黃宜柯投資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1、以投資本金25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以投資本金25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5月15日起至投資本金還清之日為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申請人未按本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申請人黃宜柯對深圳市小?;痄N售有限公司的仲裁請求。 三、駁回申請人黃宜柯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本案仲裁費33049元,由被申請人深圳市小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仲裁費申請人已墊付,限被申請人在履行上述支付義務時一并計付給申請人)。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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