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鳳陽縣龍興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從兆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3302788-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24號 |
案號 | (2016)皖0303執(zhí)2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鳳陽縣龍興玻璃有限公司、鳳陽縣龍興礦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朱勇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自2015年7月9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于2016年3月20日付60萬及利息(利息以160萬為基數(shù),按月息1.5%自2015年7月9日計算至2016年3月20日);于2016年6月30日付100萬(利息以100萬為基數(shù),按月息1.5%自2016年3月21日計算至2016年6月30日); 二、被告鳳陽縣龍興玻璃有限公司、鳳陽縣龍興礦業(y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勇律師費損失33000元; 三、被告王從兆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被告鳳陽縣龍興玻璃有限公司、鳳陽縣龍興礦業(yè)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朱勇可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原告朱勇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六、案件受理費19794元,減半收取989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4897元,由被告鳳陽縣龍興玻璃有限公司、鳳陽縣龍興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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