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地稅稽罰[2016]600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新濤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經本次檢查查明,你單位存在下列稅收違法事實1、2013年,你單位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外單位個人贈送禮品290542.00元,自查已補禮品金額216600.00元,余下73942.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14年,你單位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外單位個人贈送禮品360372.00元,自查已補禮品金額140882.00元,余下219490.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2015年,你單位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外單位個人贈送禮品68547.00元,自查已補禮品金額28000.00元,余下40547.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2014年,在“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向外單位個人贈送禮品29469.00元,未并入業(yè)務招待費計算調增企業(yè)所得稅。5、2013年房屋租賃合同金額505896.00元,稅收入庫信息房產稅計稅依據491896.00元,存在14000.00元差額,未申報繳納房產稅。6、2014年房屋租賃合同金額766060.00元,稅收入庫信息房產稅計稅依據742060.00元,存在24000.00元的差額,未申報繳納房產稅。7、2015年房屋租賃合同金額965232.00元,稅收入庫信息房產稅計稅依據890127.50元,存在75104.50元的差額,未申報繳納房產稅。(二)證明上述違法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1、你單位提供的2013年、2014年、2015年贈送禮品情況表、“管理費用\招待費”明細賬復印件、“管理費用\辦公費”明細賬復印件、“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明細賬復印件以及相關記賬憑證復印件,用以證明你單位贈送外單位個人禮品的事實。2、你單位提供的2014年“管理費用\辦公費”明細賬復印件、相關記賬憑證復印件,用以證明你單位該筆費用未列入業(yè)務招待費計算的事實。3、你單位提供的自查查補資料及電子繳款憑證,用以證明你單位補繳2013年、2014年、2015年度部分個人所得稅的事實。4、你單位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用以證明房產稅計稅依據。5、你單位提供的2013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檢查時段申報繳納稅(費)、基金等相關證據材料,用以證明你單位未對上述違法事實自行糾正的事實。6、本局對你單位財務負責人陳慧麗的《詢問(調查)筆錄》,另附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27 |
決定機關 | 新昌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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