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408****711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贛0124民初2999號 |
案號 | (2021)贛0124執(zhí)29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進賢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進賢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萍與被告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進賢縣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512230125)。 二、解除原告李萍、被告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簽訂的《個人房產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10120167001)。 三、被告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李萍已支付的貸款本息。 四、被告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向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償還《個人房產借款及抵押合同》剩余的貸款本息。 五、駁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 32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南昌市崇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 195元,原告李萍負擔2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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