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夢想方舟文化發(fā)展鹽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季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022138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北商初字第00593號 |
案號 | (2016)蘇0204執(zhí)1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蘇夢想方舟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00萬元及相應利息(截至2015年9月27日期內利息為147016.93元、復利為203.2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65%上浮50%計收逾期利息,以期內欠息147016.9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65%上浮50%計收復利)。 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有權以戚源所有并設置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寧谷路46號的房產(chǎn)予以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戚源、朱睿、江蘇夢想方舟文化發(fā)展鹽城有限公司對江蘇夢想方舟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戚源、朱睿、江蘇夢想方舟文化發(fā)展鹽城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江蘇夢想方舟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840元減半收取30920元、保全費5000元,以上合計35920元(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已預交),由江蘇夢想方舟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戚源、朱睿、江蘇夢想方舟文化發(fā)展鹽城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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