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二稽罰[2020]104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公司于1998年1月23日出資成立浙江商城集團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占股20%,2001年11月將該20%股權(quán)轉(zhuǎn)讓給自然人沈洪飛,2017年初公司發(fā)現(xiàn)沈洪飛及其股東在使用浙江商城集團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稱,經(jīng)法院裁定、當事人事后和解,沈洪飛等人同意支付80000元的冠名費,時間從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商城集團財務部門收到80000元后,暫計其他應付款/外部單位往來科目,因工作人員未將法院官司結(jié)束告知財務部門,該筆收入一直掛賬,未作特許權(quán)使用費收入申報繳納稅款。上述行為造成少繳2017年5月增值稅4528.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16.98元,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19864.1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該公司在賬簿上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偷稅。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結(jié)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3號)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上述所偷的2017年5月增值稅4528.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16.98元,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19864.15元,處以50%罰款,計12354.7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25 |
決定機關(guān)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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